在讨论人道德的与属灵的状态时,最重要的是首先要考察其原始的状态。在此特别要研究的两个题目是具有神形象的人与工作之约中的人。
一、具有神形象的人
1、关于有神形象的人圣经的教训
圣经述说人是神作为中的杰作,其特殊的荣誉就是人是照着神的形象,并按着祂的样式造的(He is created in the image of God and after His likeness)(创1:26、27)。向来有人在此试图把“形象”(image)和“样式”(likeness)二词作详细区别。有些人认为前者是指肉体的,而后者是指灵魂而言。奥古斯丁主张这些分别与灵魂的知识及道德上的品性有关。罗马天主教认为“形象”是赋与人类的自然赐物,而“样式”是指着超自然赐物,那就是他的原义。然而这两个名词,虽因观点上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异,但却是指着同一事项。从下列经文中可看出此二语是互相使用的(创1:26、27,5:1,9:6;林前11:7;西3:10;雅3:9)。创世记一章廿六节里的“按着我们的样式”(after our likeness)明显是强调与形象(image)大约相似,甚至可说是同样的事实。人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是极重要的教义,因为藉着与神相似的形象能够很明显的把他们由动物以及其他被造之物分别出来。就我们所知,就是天使也没有和人类分享此荣誉。在人的意义和程度上而言,天使绝没有神的形象。
2、人有神形象的历史观点
关于人有神的形象,特别有三种历史性的观点。
(1)罗马天主教的见解
罗马天主教相信神在创造人的时候,赋与人类自然的恩赐,即如魂里面的灵性、自由意志以及肉体的不灭性。这些属乎自然性的恩赐构成了神的形象。然而在这人的纯属自然状态中,有低级的欲望和热情的倾向来反抗理性与良心高尚的能力。这倾向本身虽然不是罪,但意志却被罪控制,以致成为自发的行为,因此自然就构成了罪。然而神为了使人能制止这些劣性而赋与人类超自然的恩赐,即所谓的原义(original righteoussness),也许这就构成了人有神的样式。
(2)信义宗的见解
信义宗对于构成神的形象这方面并不完全同意。然而普遍的见解认为人类在创造的时候,被赋与这灵里的特质,神的形象即在其中,即一般所称的原义。这些特质就是所说在人里面的真知识、仁义和圣洁。但由于采取了这一见解,而无法充分承认人类和动物本性上的区别,或人类和天使本性上的区别。设若人的本质是神形象中之真知识、仁义和圣洁所构成,那么在此就发生了疑问,即人因着罪而有恶行时,为何丧失了神的形象却依旧是人呢?又假若以这里所说的神的形象来决定人的本性,那么同样持有这些灵的特质的天使和人类本质上的差异又是什么呢?
(3)改革宗的见解
与罗马天主教乃至信义宗比较,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持有较为广泛的见解。他们往往在狭义与广义的神的形象之间有所区分。狭义的神的形象包括人的被造有真知识、仁义和圣洁的属灵特质。这些均属于神的形象。可由以弗所书四章廿四节,歌罗西书三章十节中看出。但神的形象在广义方面来说,不是指物质性的实体,而是指身体中灵魂的器官,以及对于低级的被造物的支配,是一个有理性的、道德的、不朽的属灵的存在。我们要留意,圣经将这支配的权利,和人类的创造具有神的形象直接连结在一起(创1:26)。在广义方面来说人虽然在狭义方面失掉了神的形象,但神的形象仍包含在真理的仁义和圣洁中,人仍持有神的形象(创9:6;林前11:7,15:49;雅3:9)。
二、工作之约中的人
神与人的自然关系是随着人暂时的顺服,因着神给与未来有完全和幸福的契约关系而得到补充。这契约被称为工作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s)。
1、圣经中对于工作之约的证明
鉴于多人否认工作之约存在的事实,因此我们希望对其圣经上的根据作一深入的研究。以下提出圣经对工作之约的证明。
(1)圣经中很明显的将契约中所有的要素表明出来。假若其诸要素现今仍存在着,我们不但有将其结合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在此教义上冠以适当名称的义务。在此有进入一项盟约的两个当事者,即神和人。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神叫人顺服的条件(创2:16、17)。而在此又立了一个应许,即永远生命的应许。在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及生命树所象征的意义,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中则暗示着不顺服的结果就是死。
(2)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廿一节,在亚当和耶稣之间所提出的对比。是一方面与罪的归算,另一方面与义的转移有关,只是说明亚当与耶稣一样,成了契约之首。假如因为耶稣是我们的代表者,而我们分享了他的义,那么同时我们也因着同一理由应当同受亚当的罪咎。
(3)在圣经中也有提及亚当违反契约的经文。何西阿书六章七节说:他们却如亚当背约(But they like Adam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Am.Rev.。此译文和荷兰语圣经译文一致。但七十士译本的翻译却是这样:But they like man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在其他的译文中也有明白的提示,并在约伯记三章卅三节中,也有相同意义的经文。
2、工作之约中的要素
兹分别列出工作之约中的各项要素。
(1)契约中的当事者
一项契约往往是双方所定的盟约。在工作之约中,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神,万物的主宰,本着祂的恩典,并以顺服为条件,将永生和完全的幸福赐给人。在人这方面是亚当为人类的代表,只有绝对的依赖神而不能有其他的要求,准许为自己和自己的子孙与神立了所应许的恩典的契约,负有绝对顺服神的责任与义务。
(2)契约中的应许
在契约中最大的应许,如果能用言语充分表达出来的话,就是对生命的应许。这不只是人类自然存在的延续,也是生命被提高到不断的祝福与荣耀的至高发展。亚当的确是在积极性的圣洁状态下被造,并不受死律的约束。然而他只不过是人,并未保有无上的特权,对于错误与罪恶和死亡的可能性并没有克服。因为他并未把握最高度的圣洁,还没有充分地享有生命。
(3)契约中的条件
工作之约中的应许并非无条件的。其条件就是完全无条件的顺服。神律法上的要求,除了完全的顺服以外别无其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这种有积极性的命令,很明显的是对完全顺服的一种测验。由此神律法上的要求可以说集中于一点上。须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人要完全顺服神呢,或是服从自己的洞察力呢?
(4)契约中的惩罚
契约受到破坏时所施与的刑罚,用较含蓄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肉体和灵命的永远死亡。死的基本观念并非完全的灭绝,而是与生命的源头隔绝,其结果是瓦解至悲惨与恐怖。不只是肉体和灵魂的分离,最重要的是灵魂与神的分离。
(5)契约中的保证(典礼)
关于工作之约中的保证有许多不同的见解。甚至有些人说有二个三个乃至四个的保证,然而最普通的见解认为生命树是唯一的保证。因为被认为只有这一点才是唯一能从圣经中得到的证明。或者生命树就是被指定之生命的象征,生命的保证,乃至生命的印记。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更使我们明白它是生命的保证。
3、工作之约的有效性
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强调工作之约因着亚当的堕落而完全被废弃,因此其子孙对此约的责任也就完全得到解除。相反的,与他们对立的改革宗所采取的理论,认为毁约虽然已成过去的事实,但其他部分仍属有效。
(1)其未被废弃的意义
神对人仍保持完全顺服的要求。对罪咎所宣告的咒诅尚适用于所有仍在罪中生活的人。或许神有能力将此撤消,但祂并没有这样做(利18:5;加3:12)。然而很明显的是堕落后的人类无一人能达到神所要求的条件。
(2)其已被废弃的意义
此契约中的特殊义务,对实际生活在恩典之约中的人而言,是已经终止了。这并非说这些义务无端被除去,或不再被重视,而是由一位中保者为祂所有的选民来完成。而且工作之约已不再是被指定获得永远生命的方法与手段,那是因为堕落后的人已经失去了如此的力量。
复习问题
1、人是神形象的教义为何重要?
2、形象(image)与样式(likeness)是否所指不同?
3、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与“样式”天主教的见解如何?
4、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信义宗的见解如何?
5、对此见解有什么反论?
6、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有如何的区别?
7、在限定的意义上来说神的形象是什么?
8、更广泛性的意义是什么?
9、圣经中对工作之约的证明是什么?
10、工作之约中的当事者是谁?
11、契约中的应许、条件、刑罚、保证是什么?
12、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尚被保持?
13、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已被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