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一、论证功能的限制

上帝乃是超乎宇宙,他是宇宙的创造者、维护者和统治者。关于上帝存在的知识,虽是直觉的,但仍可藉各样论证,加以解释,并用人的心智从实际宇宙中构成各种抽象的观念,发挥各样的论证,以坚定我们对上帝的信仰。

但是这些论证,仅是或然的,不能完全证明。职是之故,各种论证,应当互相发明,相得益彰;不可偏执一见,彼此排斥。如果执持一义,不能视为绝对的定论;倘使综合起来,成为一个系统;则论证格外显明,可益坚世人的信仰,并约束其道德的行为。

白德勒氏(But1er)说:「这些论证虽是或然的,但却足以指示我们的人生。在道德的和宗教的事上,虽不能如数学那样的正确,但却足维系世道人心。倘使把各种论证,综合起来,便可相得益彰,使宗教的真理,更为显明。」 杜赋氏(Dove)说:「各种论证的价值,倘能综合起来,则比一个论证,更为强大。水与空气和食物,合在一起,便可支持人生,一根绳子,容易折断;倘使合在一起,则不能折断。」(传四12:「有人攻胜孤身一人,若有二人便能敌挡他;三股合成的绳子,不容易折断」培根(Lord Bacon)说:「仅有浅薄哲学知识的人,则每能被惑于无神主义;在哲学有深造的人,便能相信宗教。倘使仅懂一些皮毛,便不想进求深造;倘能博学审问,则便能飞跃起来,信奉上帝。」莫斐氏(Murphy)说:「凡能满足我们对于上帝和属灵世界的论证,必有各种辐辏的证据。」

虽是一个证据,每易顾此失彼,不能完全合格,但各种证据会合起来,便能获得合理的结论,我们对于一个举世闻名的地方或历史的人物,如伦敦、拿破仑,虽仅能提供或然的证据;但那人如仍坚决顽梗,不肯相信,则「非愚即妄」。我们对于上帝存在的论证,固不能使人必信,令人心悦诚服;但任何理论,也都如此,无法完全证明。其他的道理,不能比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更为圆满。诚如罗乔教授(Prof,  Roger)说,在我们日常行事为人上,倘使我们必待得到绝对可证的确据,始行动作,则恐将寸步难行。

二、起信非全恃论证

蒲恩氏(Bowne)说:「除非特定的事件,我们不能不疑,不能贸然置信外,我们与人相处,最好不要多疑。在社会里面,我们待人接物,最好开诚相见,除非在特殊情形之下,我们必加审慎考虑外,最好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多心多疑,始能与人为善,和易相处;倘使以为人人都是诡诈,都是骗子,则便不能与人相处,与人合作。当我们考察研究之时,倘能凭着信心,怯除疑虑,必有更多的成就。除了数学,可以获得确切无误的答案,可以完全相信以外,倘使我们以此态度,来应付现实的世界,势将步步荆棘,裹足不前。照论理学的法则:「除非有真凭实据,切不可信。」但是在心灵的事上,不能照此呆板的定律,不能事事求其确切的证据,仅能行其心之所安,求其心安理得。」

上帝存在的论证,乃是用以表达我们直觉的内容;乃是把我们对上帝存在的信心加以正式的辩明,并阐释其论理上的价值,此于驳斥流行的无神主义,以及泛神思想,乃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些论证,仅有怯疑解惑、消极的作用,未必有使人起信皈主积极的果效。诚如柯立祺氏(Co1eridge)说:「基督圣道,愈加证明,使人愈发不信。卫斯理(Wesley)和华德斐(Whiiefield)的布道工作,使教会大为复兴,其果效乃远比十八世纪辩道学家的感力为大。」蒲恩氏又说:「证道乃为一种权宜之计,藉以开无知者的心窍。论证的果效,其强弱往往须视对方的本性而定。例如道德的论证,对于良心丧尽的人,乃如对牛弹琴。我们宣讲我们所信的道理,仅能希望对听众的心意起若干的作用,不能必使每一位发生同样的反应。我们仅有或然的明证。质言之,我们不能全靠逻辑来证明。人之起信,不是逻辑问题,而为生命问题。

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可以归结为四种:一为本体论(The Ontological);二为宇宙论(The Cosmological);三为目的论(The Te1eological);四为道德论(The Moral)。请分论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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