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三元论者称罪人为一个有魂的人,称重生的人(特别是一个虔诚的人)为一个有灵(和魂)的人,因为他们声称,人在犯罪后,他的灵就失去了功效,与神隔离,直到重生得救后才恢复活动。然而圣经并无此种划分。人确是因犯罪而败坏了,影响及全身(林后七: 1; 雅四: 5)。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并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灵的管辖,而是受到圣灵的管辖(林前六: 19; 罗八: 9)。
②三元论者认为,基督徒成圣的进展,是在于让他的灵逐渐地增强对他的魂和体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种属灵之骄傲的态度,而忽视了信徒的成圣,是藉着神的灵之运行和控制(腓二: 12-13)。
③三元论者往往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灵所致。因此偏重于以魂的反叛为犯罪的根源。而圣经则指责整个的人,或称人的心(创六: 5; 那十七: 9)。
④三元论对「灵」和「魂」所作的区别,是与圣经的见证相冲突的。此点可自前面所举的例子上得到证实。
有两节圣经似乎是支持三元论的见解,即帖前五: 23及来四: 12。关于「帖前」的经文,保罗的目的是要强调,整个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组合而成的,那末他们也必须要承认,耶稣所称的诫命总结上包括心、魂、意、力(体)四个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 30),因为耶稣在该段经文中,也是强调整个的人应当爱神之原则。
论到希伯来书四: 12的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①该处不但提到魂与灵,也提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与灵若是人内两种不同的元素,那末「心」岂非也应当被列为是一种元素吗?如此,三元论应当改作四元论了。
②灵与魂是代表人内心的深处,正如骨节与骨髓是代表人体的深处。骨节与骨髓显然不是代表人的身体。骨髓只是包含在骨内的一种素质,而骨节乃是指骨与骨连接之处。希伯来书著者很可能提到灵与魂,以便和骨节与骨髓成一(两与两之)对比。而且事实上,圣经中常常应用灵与魂两个名辞的。本节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道极其有力,甚至能剌透人的最深入之处,最难接触的部分。而灵与魂,骨节与骨髓只是举例为证而已。
我们必须记得,解经的一个基本原则乃是「以经解经」。圣经中极大多数之经文,既然是以灵与魂为通用的名辞,而帖撒罗尼迦后书及希伯来书中的两节经文,又并非必须按三元论来解释,二元论显然是合乎圣经的教训。但是我们再一次申明,人之为人,包含; 灵和身体,而且我们无法硬性地把它们拆开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