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也是人的思想不能圆满解答。有些人为要避免这个困难,认为神的旨意乃是根据他对人所要作的选择之预知。但是,这种解释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的症结。因为,若是神在人还未存在,更没有选择之前,已经「预见」罪在人的身上之发生,这种情形仍不能满意地建立人独立的自由,而且这里也牵涉到神的预见和他的拣选之关系的问题。除非他们相信罪是永存的,及与神并立的,他们仍不能解答罪是怎样来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注意,第一,神是一位圣洁的神,不可能是罪的创造者。另一方面,神所造的人,乃是有自由意志的,因此对他的行动应当负责。但是,如前所述,人的行动也是包括在神的旨意之内的,即是说,在他的旨意内,神也决定容让他所造的人,按自己的意思,堕入罪恶中。这一点并不能完满地解答问题的困难,但圣经明示,人对他的行动是要负责的(创三: 6; 耶卅一: 30; 雅一: 13,15)。
第二,甚至人的罪行,也是实现了神的美德。法老因要奴役以色列民而心里刚硬,不让他们离开埃及,神却叫法老的行动彰显了他的权能(罗九: 17)。约瑟的哥哥们因忌妒而卖他,神却利用这事拯救了雅各全家。基督徒不必因这问题感到困扰,倒应学习约瑟的卓见他对他的哥哥们说: 「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创五十: 20)。
改革宗信徒承认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直认它是无法了解的,但却并不因之而设法强解。我们解释圣经,必须以不超越圣经本身的教训为原则。所以我们必须依照圣经的教训,一方面坚认神的旨意是独立的,是决定一切事件发生的最终原因,包括罪的存在和活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要依照圣经的教训,否认神是罪恶的创造者,因为罪恶与圣洁是相对而不合的。
我们同时应当记得,神并不喜悦任何罪恶,在他明显的旨意中,神始终表明对罪的恨恶(出二十: 5,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