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A、这是一个思典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约法的成就或失败,是根据亚当自己的行动。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亲自为罪人预备了一位中保,而且藉着圣灵的重生,呼召他们得到儿子的名分(提前二: 5-6; 罗八: 14-16)。然而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条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顺服神的旨意。

B、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 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 4-5; 帖后二: 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 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 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 28-39)。

C、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全人类在亚当里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将世人分为两类。恩典之约的应许,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实现。其余的人,仍旧按照行为之约的条件,担负应得的罪责(罗九: 6,8; 二: 12上)。

D、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在原则上而言,恩典之约在各时代中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神只有决定一个救赎的计划,也只有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此点可自下列数点得到证明: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拉罕正式建立的。当时神不仅是和亚伯拉罕立约,也和他的后裔立约,并且应许说,万国将因他而得福(创十七: 7; 参5-6; 廿二: 18)。圣经也清楚指出: 第一,这约并没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约而被废弃(加三: 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稣基督而得救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与他同受应许(加三: 29)。第三,耶和华不但是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罗九: 6,8; 太八: 11; 罗四: 11-12)。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除此之外,并无别的得救之法(徒四: 12; 加三: 8; 参来十: 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 16; 约十四: 6; 参弗二: 11,22)。

③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假使我们在救赎方面将人类的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那末除了所谓恩典时代以外,没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实上,在所谓律法时代中,仍是有许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来十一章)。我们必须要了解,罪人惟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恩典,这恩典在亚当堕落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中,自始至终得到影响(罗三: 9-10,12,19-20; 来十: 1-12; 加三: 11; 引哈: 二: 4上; 加二: 1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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