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称义之依据

① 天主教的观念。

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行合作而成的果实。 他们教导称,藉着重生,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 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 ,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 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 (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惟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 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 惟独困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② 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 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立足之馀地。 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摈除恩典(加五: 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 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 3~5,23-24; 加三: 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l-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义,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清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③ 神的义。

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 ,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l  :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 :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一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它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一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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