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文化和超文化议题的某些提示

 

            第一,有关神学主题和道德的经文,在不同经文中重复出现,而且没有被别的经文推翻,往往是超文化的,可以普遍应用。

[i]

          

            比如,神的永恒、无限、圣洁、慈爱、公义,耶稣基督的神、人二性,受难、复活、升天和将要再来,神的救赎和“因信称义”,等等,都是《圣经》所启示的超越文化的普世和永恒的真理。《圣经》藉以色列人的历史所启示的神、人关系也是如此。“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且爱耶和华你的神,听从他的话,专靠他,因为他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长久,也在乎他”(30: 19 -20)。在进入迦南之前,摩西对以色列民的肺腑之言,对历世、历代、各方、各族的人,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圣经》对人的罪性的揭露同样具有普世意义。一切不以神为中心、而以自己为中心的基督徒,都是当年出埃及、进迦南时的悖逆的“以色列人”!

[ii]

            又如,神在西奈山颁布的十条诫命,是关乎神、人关系和道德方面的,是超文化和普世适用的。此外,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列举的世人的罪行,也是如此:

 

原來,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着神荣耀,也不感谢;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报应。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作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馋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8-32

 

            无论文化有何差异,无论文化、思想、潮流怎样变迁,上述这些行为,在神的眼中永远是邪恶的。

            上文谈到的基要信仰,也都属于超文化的范畴。

            第二,如果经文所论及的,超出了《圣经》作者和当时的读者的文化氛围,或者与一些普世的原则相连,这些论述就可能是超文化的。

        例如,保罗说:“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38)。他还说:“因为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赫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并不偏待人”(弗68-9)。不论种族、性别、年龄、贫富、地位、政治态度,只要相信了耶稣基督,就都是弟兄姊妹,成为一家人了。这是些教导,远远超越了当时阶级社会的理念,是超文化的原则。

[iii]

            克莱茵等也指出:

 

        相关的命令和应用是否与当时文化规范的标准不一致?若是的话,它就极有可能是超文化和时间规范的命令。在对女性角色的讨论中,许多人经常忘了一个事实:在众多的“家庭规范”中(参上文),最具革命性的地方就是对男性的命令。例如,“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弗525a)这一命令,在古代世界中虽然可以找到近似的教导,却从来没有像保罗这样教导的,要男性完全牺牲自身的权利和特权,就像下文所说的:“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弗525b-26a)。同样地,在希罗世界中,极少人会对同性恋(及双性恋)发出如此尖锐和强烈的谴责,就像保罗在《罗马书》一章十八至三十二节所说得那样。保罗在当时采纳了一个反文化潮流的立场,即使时至今日,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声音愈见明显和张扬,保罗的立场仍然有效。这就显示,保罗的看法不可能只局限于主后一世纪的罗马社会。

[iv]

 

            第三,如果一些命令或议题偏向于个人性的,不可以重复、延伸,或与后来的经文不一致,那么,就可能是文化和处境性的,不宜普遍应用。

            比如,保罗吩咐提摩太将他的外衣和皮卷带去给他,显然只限于保罗当时的处境。同理,神命令亚伯拉罕献以撒(创221-19),也不具普世性。因为除此以外,《圣经》没有任何一处经文要求基督徒父亲献儿子为祭。主耶稣要那位求永生的少年官“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路1822)的命令,也只是针对那人的具体状况而发的,同样无需普遍应用。

[v]

            从旧约看,献祭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修复罪人与神的关系,献祭就是“行赎罪(atonement)之礼”(出3010;利14420等)。

[vi]

由于“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2-14),即主耶稣已一次而永远有效地除去了世人的罪,所以基督徒已不再需要献祭牲来赎罪了。

在旧约时代,与继母行淫的乱伦的人,要被治死(利2011);但在新约时代,只是被逐出教会(林前5113)。

[vii]

            第四,《圣经》的命令或议题,若明显地与当时的文化相连,或者它们的含义与别的文化不同,就可视为文化性的。

            比如,保罗谈到妇女蒙头时,使用了“羞辱”、“羞愧”、“没有这样的规矩”等强烈的文化用语(林前113-16),这可能暗示“蒙头”的论述有受时间的制约的因素。

[viii]

因为在别的文化中,不一定有基督徒妇女必须蒙头规矩(详见下文)。

        又如,在《圣经》时代,以色列人替别人洗脚,是主人接待客人方式之一,也是信徒之间彼此服侍的一种表现。但在今日或别的群体中,替人洗脚可能只是对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和小孩的一种护理。因此,彼此洗脚应该是文化性的。同样,彼此亲嘴是以色列人问安的方式;但在别的群体中,亲嘴的含义就可能不同了。故亲嘴问安也是文化性的。

 




[i]

Roy B. Zuck著,《基础解经法》,杨长慧译(香港:宣道出版社,20012版),第111页。

[ii]

参见:里程著,《神的圣言 卷一  圣经的权威》,美国:《基督使者协会》、《海外校园》杂志社,2005年,第275-276页。

[iii]

参见:Grant R. Osborne著,《基督教释经手册》,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440页。

[iv]

William W. Klein Craig L. Blomberg, and Robert L. Hubbard, Jr著,蔡锦图主编,《基道释经手册》,尹妙珍等译(香港:基道出版社,2004年),第605-606页。

[v]

Roy B. Zuck著,《基础解经法》,杨长慧译(香港:宣道出版社,20012版),第112页。

[vi]

杨牧谷(主编),《当代神学辞典》(下),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年,1017页。

[vii]

Roy B. Zuck著,《基础解经法》,杨长慧译(香港:宣道出版社,20012版),第112页。

[viii]

Grant R. Osborne著,《基督教释经手册》,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440-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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