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神的旨意,律法是我們生活的標準,律法是將來審判人的標準。這是神原來立定律法的。尤其是第一和第二個,是非常好的。但是,律法引起了很壞的結果。律法的第四點,律法成為了罪的權勢。這一點我們很少去想。
哥林多前書15:56,「死的毒鈎就是罪」,表示我們犯了罪就好像被那毒鈎螫了一下,就會死。「罪的權勢就是律法」。什麼叫「罪的權勢」?英文應該是罪的能力(the power of sin)。「罪的能力就是律法」,罪能夠發揮它的作用就是藉著律法。這我們很難想像。
我們想,罪的權勢,或者讓罪能發出來的。你想,可能是貪婪,或者是慾望。慾望讓罪來轄制我們。我們可能會這樣想。我們可能會說:肉體是罪的權勢,因為我們肉身有很多不良的傾向,所以罪可以藉著這個來。叫我們強姦、叫我們貪污、叫我們殺人、叫我們罵人、叫我們說謊等等。各位這些都是錯誤的看法。
我們可能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來講,「罪的權勢是律法」。我們一開始講,法律是好的,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是上帝善良純全美好的旨意。可是這美好的旨意,美好的東西,卻被罪使用來轄制人、奴役人。這話的意思就是,律法使人犯罪。羅馬書7: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我沒有看那些猶太人的解經書,我不知道猶太教是怎麼想的。就我們中國人來講,法,尤其是成文的法,從來沒有被我們很肯定。我們中國不是法治,而是德治,希望道德來統治我們。當然道德有道德的法則,可能也是因為這樣,一直到今天中國大陸我覺得是絕不尊重法律,不管是人民或政府,政府法律隨時為政策方便就改嘛!人民是能違法就違法。我們台灣呢?也不尊重法律,我們也是能違法就違法,起碼交通規則,我也是這樣,方便、沒車我就轉。法律好像通通是給笨蛋用的,不管商業上或是醫院裡面。你在日本或是德國,半夜三更,什麼人都沒有,紅燈亮了,他們還是站在那裡等著。甚至有一次日本大地震的時候,什麼都垮了,紅綠燈還沒有垮。紅燈,災民也站在那裡。他們對法律是崇拜、崇敬。
這裡面最少有一個因素是聖經,詩篇119篇,「祢的律法、祢的道理、祢的法則,多麼純淨、多麼美好,使我有智慧……」等等。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所以在西方基督教的傳統裡,這是不可以侵犯的,包括最神聖的天子也不可以侵犯。天子在萬民之上,卻在律法之下。我們現在連法學家、法官,我都不覺得有這種想法:就是「那個東西」有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成分,「那個東西」不是上帝的、摩西的法則而已,那個包括我們平常在生活中我們給的一個規定,包括公司的規定、教會的規定、醫院的規定,法律和權柄有關係,這是上帝一層層設下來的權柄。
可是,保羅卻說,這非常美好的法則,不管是在科學上非常奇妙的法則、定律,或道德的法則,是罪惡的權勢。羅馬書7:5說,「律法會產生惡慾」。這我們就非講講不可了。我想提醒各位,今天我們在華人教會裡,我們還是想用法律來治理人,一個人怎麼聖潔、一個人怎麼善良、一個人怎麼成聖,通通是走律法主義的路。我承認法律不可以少、律法的要求、規定是一定要有的,那是因為我們是罪人。但是,不管你是主管或是被管的,一定要記得這點;「律法是一無所成的。」這是希伯來書的話。當然一無所成主要是在講在神面前不能稱義;但是在維持外在秩序來講,還是有它的價值。需要有法,需要教人尊重法律,包括商鞅變法這些的事,也是叫人尊重法律,但是還是對統治者方便才這樣做,而不是法律本身有什麼神聖。
那,現在這裡講到「律法產生了惡慾」,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我們看十誡會產生惡慾嗎?「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你會產生什麼惡慾呀?那我們不要看法律了,我們不要看十誡了。以前會想到「法律會挑起我們的惡慾」,大概是「不可姦淫,會挑起我們想到姦淫的事情」,這個有可能。但是,如果只想到這點,應該只想到墮落的人。「挑起的惡慾」恐怕多少,甚至在伊甸園裡,還沒有罪惡時候,就有了。
「律法生的惡慾」,我們先用比較粗淺的講法,就是說,「不可姦淫」,我們往往就想到姦淫;「不可偷盜」,往往想到偷盜;說「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我們就想到可以有別的神,甚至說我自己就要做神。法律的規定,使人常常會有相反的慾念產生,這個我覺得是有可能,這樣解釋是可以的。
但是,他這裡講的,恐怕是要比這個更多一點。這恐怕又要講到我一開始講的:法律的規定,很自然地都是叫你們去遵守,不管是「誡」或者「命」:誡是禁止;命是「要」。「命」是「你要孝順父母」,「誡」是「不可姦淫」。不可的叫「誡」,要你去做的叫「命」。不管是禁止你做的,或者是命令你要去做的,法律都是要讓你有某種行動、做或不做、想或不想、說或不說。
是不是可能在上帝造人的時候就會有這種結構:當法律規定的時候,我馬上想到:「我要遵守。」問題就在這裡:當上帝規定法律,而你說「我要遵守」的時候,可能就讓人的自主產生。「我要遵守」,實際上應該講的是「我要靠祢的恩典遵守」、「我要信祢而遵守」。實際上,規定法律的時候,神應該是希望人對神有更大的依賴和順從。可是,法律規定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種「惡慾」,就是「我自己來」。這就有問題了。
我們用小孩子做例子。你規定小孩子做什麼,他就不做什麼;規定他不做什麼,他就要做什麼。叫他那個不要玩,他就要玩;叫他去看電視,他就不要,還來煩你。我們可以說「法律挑起惡慾」有這個層次。但我說可能有更多的層次。當你說小孩子不要怎麼樣怎麼樣的時候,他回說「你不要管啦!」這就是想要自己來。在這裡表達的,兩種都有。
而人一旦想要自己來,不要上帝的時候,那就很危險了。所以在7-8節那裡說到,「我本來不知道什麼叫貪心」。這個「不知道什麼叫貪心」可能也是一個比較概括的說法,可能未必也不是不知道,只是在那個沒有發揮得很清楚的時候。但是當「不可貪心」一旦成為上帝的一個律法的時候,那我可能就想「好,我自己來不貪心」、「我自己來脫去上帝的約束」。
當亞當夏娃不是罪人的時候,可能都會產生「我自己來」、「我守或我不守」、「我聽或不聽」…,結果是不聽。在這時候,我們已經有各種貪心的罪惡在我們裡面了。在律法發動的時候,我們就有各樣的貪心的念頭。這裡講得有點深,但是我們是在說:非常美好的律法,因為人的要求自主、人的想要自主,就結成了各樣罪惡的果實,就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