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 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是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①按行为审判。
罗二: 6-8; 林后五: 10; 林前三: 13; 彼前一: 17; 太十六: 27; 廿五: 31~46。
仔细阅读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就会看出,这些话是对信徒说的,至少是对外表上已经承认基督的人说的。 他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审判和咒诅,现在应当显出信心的生活。信心若无行为,只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无从捉摸。 行为使信心成为具体化,证明信心的确錾。正如一棵树的好坏,可从它的果实上察觉,凡真有信心的人,也必会结出圣灵的果实(太十二: 33; 加五: 22-25)。
而且,凡有真信心的人,虽或在基督的根基上建造不固,这些工作会被毁灭,他们却仍被列在得救之人中,可见行为不是得救的量尺(林前三: 13)。 惟有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符的人,要在末日显出他们的真面目(太廿五: 41~45; 参太七: 21-23)。
当神在末日审判世人之时,衡量的准绳乃是看他在世上的行为是否是出乎信,他的信心有否产生善行,因为惟有出于信心的行为,才是配得赞许的(帖前一: 3)。
②按行为报答。
箴廿: 7; 廿五: 21~22; 太六: 1~6,16~18; 路六: 38。
这部分的经文,与前面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 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么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福音的根基不能被放弃。福音的信息毫无疑问地指出,罪人是因信称义,赖恩得救的。 他的善行也是圣灵在他心内运行之果效。 耶稣曾两次用比喻说明此点。第一个比喻是论到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他说,当仆人按照主人的吩咐,作完一切工作后,只当说: 「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十七: 7~10)。 另一个比喻是论到工作时间和工资之给与。 各人工作的时间虽长短不同,所领的工资却是相同,证明工资也是出于主人的慷慨,否则他们都是游手好闲,无工可作的人(太廿: 1~16) 。
第二,在另一方面,神为要鼓励他的儿女行善,利用赏赐的应许来激发他们向善背恶。 如同世上的父母应许儿女某些礼物,如果他们勤力和善,虽然这些是他们应尽之本分。 应许仍是赏赐,不是酬劳。
③信行并重。
雅二: 21~22,24~25。 雅各利用亚伯拉罕的行动作为实例,解释人称义,不但是靠信心,也靠行为。非但如此,他更称妓女喇合差待以色列间谍之行动,作为她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 雅各在此处的教训,似乎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相背。
马丁路德曾因此一度否认雅各书为圣经经卷,虽然他承认该书包含属灵的教训。 然而宗教改革运动并未摈除雅各书,并继续承认它为经卷,与其它经卷具有同等的权威和地位。
雅各写这卷书的目的,是要劝勉基督徒,应当信行相称,不可只听道而不行道(一: 23); 要照顾寡妇孤儿(一: 27) ; 不要看人的衣着对待人(二: 1~9); 信心必须在行为上显明(二: 14~26); 要约制口舌(三: 2~13); 不要彼此论断,批评,或纷争(四: 1~12); 不要专顾金银财物(五: 1~6)。 雅各书可称为是一本基督徒生活实践宝训。
确定了雅各写书之主旨,我们才能意会信心与行为并重之原理。 在当时教会中(现在教会也是如此),显然有许多教友只是口头信主,行为却无多大改变。 因此,雅各警成他们,应当信行一致,否则单是口头信主并不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然后他引证亚怕拉罕献上以撒的实例,来证明他的论点。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亚伯拉罕被神宣称为义是在他奉献以撒之前。 雅各也了解这一点,所以在他论到奉献以撒之事以后,没有引用献祭后神对亚伯拉罕祝福的话,反倒引用以撒尚未出生前,亚伯拉罕因信神对他所作的应许,而被神宣称为义的经文(创廿二: 17~18; 十五: 6)。 可见雅各和保罗一样相信,人被称义单是因信之故(罗四: 2-3,20~22)。
雅各提起亚伯拉罕奉献以撒之事,为要证明亚怕拉罕之信心是一个真实的信心。 故此,天使对他说: 「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创廿二: 12)。 可见亚伯拉罕奉献以撒,是一种信心的行动; 他的行动表明了他的信心,或称成全了他的信心(雅二: 22)。
妓女喇合的行动,也是同一个原理。 因为她已「知道耶和华已经把这地赐给你们(并相信)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 所以她把以色列的间谍藏在屋顶上,并且以后放走他们(书二: 9~16)「她的信心,若与亚怕拉罕的信心比较,真是微乎其微,但这微弱的信心却推动她的心,以至得救(来十: 31)。
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前半卷的主旨,是要推翻一切自以为义的根据和理论,而雅各的主旨乃是要驳斥单信不行的自我陶醉之心理。 他们两人作书之目的虽是不同,但在教义上并无冲突。 因为真实的信心,必会产生善行(雅二: 26; 罗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