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救恩

 

            《圣经》所启示的救恩观,是以神为本的,也就是说,人能得救,完全是神的作为。

            首先,没有一个人会主动地寻求神,没有任何人能遵行神的律法来: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

 

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他们都是邪恶,行了可憎恶的事,没有一个人行善。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作孽的都没有知识么?他们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饭一样,并不求告耶和华。(诗141-4

 

        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人能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圣父制定了救赎计划(约316;罗83-4;林后521),圣子在十架上完成了救赎计划(太2028;提前115a;彼前318),圣灵感动人接受神的救恩(林前123b),完全是神的作为,人是白白地接受神的恩惠,“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保罗总结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加311)“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28-10)。

            因此,《圣经》断然反对任何靠人的行为得救的观点,反复强调人只能“因信称义”、“因信得救”。甚至,信心加上行为,如除了信以外,还要“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加410)的观点,都被保罗斥责为“别的福音”(加16),都“应当被咒诅”(加189)。因为,“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b)。保罗严厉地劝诫信徒:“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堕落了”(加54)。

            可是,关于人得救的具体过程,《圣经》并未有清楚的启示,福音派内部也一直有不同看法。

比如,一个得救的人,是先重生、后悔改,还是先悔改、后重生?主耶稣说,重生仍是个奥秘,对尼哥底母说:“我说:‘你们必须重生,’你不要以为希奇。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那里来,往那里去;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约37-8)。艾瑞克森指出,从逻辑看,人已死在过犯中(弗21),故必须首先重生、然后才能悔改;然而,从《圣经》的证据看,却倾向于先悔改、后重生。

[i]

又如,如何理解神的拣选?是预定还是预知?是堕落前预定还是堕落后预定?这些问题,不仅在福音派内部有不同看法,就是在改革宗内部,也未有共识。克劳治(E.H. Klotsche)指出,加尔文只是把预定论作为救恩不会失落的支持理论,预定论并不是加尔文神学的主要教义;是多特信条(Canons of  Dort, 1618 AD)赋予预定论以优越的地位,使预定论成为加尔文神学的起点、基要论点,成为救恩的导因。

[ii]

而多特信条是1618年在荷兰多特召开的改革宗的会议中制定的,

[iii]

并未得到福音派各宗派的一致认同。

            “因信称义”、“因信得救”是《圣经》反复、清楚教导的,是福音派一致认同和共同持守的;舍此,无人可以得救;故是基要信仰。一个人,他可以不明白、甚至完全没有关于得救的过程的任何知识,他也不知道神的拣选的教义,但是,如果他懂得“因信称义”的道理,懂得救恩完全是神的恩典,他不但可以因信得生,而且会对神产生敬畏和感激,成为一个委身的基督徒。所以,关于得救的过程(神的拣选、悔改与重生孰先孰后,等等)是非基要信仰。

 




[i]

Millard J. Erickson著,《基督教神学(卷三)》(增订本),蔡万生译(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132-133页。

[ii]

E. H. Klotsche著,《基督教教义史》,胡加恩译(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iii]

赵天恩(主编),《历代教会信条精选》,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93年,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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