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旧约律法的一些原则

 

很多人觉得,旧约律法与现今没有什么关系,而且律法条文冗长、繁琐、枯燥。所以,学习旧约律法被许多基督徒视为畏途。大家常说,读律法书时,《创世纪》比较好读,埃及也一般可以走出来(读《出埃及记》),但《利未记》这一关就很难跨越了

梁洁琼认为,若从历史意义、救赎意义和启示意义这三个层面解读旧约律法,会大有裨益。[i]

契约都有条款。旧约律法就是神和他的子民所立的西乃之约(出20-232437-8)的条款,具有彼此约束的力量(出2320-33)。律法是以色列人早期历史的一个产物,是进入迦南地生活的指引。这就是律法的历史意义。

律法的救赎意义在于:律法不仅让人知道自己有罪,而且使人认识到没有人能靠自己的力量达到律法的要求,因而无法逃脱神的震怒和惩罚,“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加311)。这就迫使人们在律法以外寻求神的救恩。“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律法不是福音的本身,却是福音的预工。

从神的救赎的角度,就比较容易了解旧约宗教律法的功能和意义。《希伯来书》的作者说:这类“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相,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进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么?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1-4)。旧约的祭祀,是耶稣基督救赎的预表:“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的仇敌成了的脚凳。因为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14)。“影儿”不是“真相”,却显示“真相”的存在。

除了预表基督的救赎外,旧约的祭祀律法在当时仍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神藉着律法向的子民启示:得罪神的人不应该活着;但也预备了罪人逃避死亡的办法 -- 用祭牲的死代替他们的死。[ii] 祭牲的死一再提醒以色列人关于罪的可怕后果。其次,从“约”的角度表明,因着以色列人的某些过犯,约的关系遭到破坏;悔改的以色列人要按神所指定的方式,奉上一祭牲替他们的罪受罚,以恢复约的关系。[iii] 第三,既然只有藉着恩典,人才能进到神那里,信徒就只能藉着神所命定的特殊方法,来到神跟前。所以,关于祭祀和礼仪的律例,必定来自神,而不是出于人。[iv] 第四,以色列人的祭祀律法与异教邻邦不同,显示他们是耶和华神的子民。[v] 第五,旧约的信徒严格地按神的要求献祭,是对神信靠、顺服的表现,神就赐恩,宽恕他们的罪。[vi]

贾玉铭写道,“如此说来,旧约的祭物,有何功效呢?其功用乃是美事的影儿:论牛羊的血,决无除人罪过的功能与价值,若能借此仰望美事的实体,就算於人的良心中生发功效了。上帝所以悦纳旧约的信徒,究不在所献牛羊的血,全在于美事的实体;若无美事的实体,这影儿全归无效了。”[vii]

律法的启示意义是,藉着律法,立法之神向人们彰显的圣洁、慈爱、公义的本性。

令人却步的《利未记》,主要讲述的是关于献祭的礼仪、食物和纯净性生活的法规。在这些法规的背后,其主要的启示是:“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18245193-410207);“所以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1145);“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2026)。 狄拉德和朗文认为,“献祭是使不洁净之物再度洁净、恢复与神的关系的途径”;而“祭司的主要功能可以浓缩为一句话:要在营中保持神的圣洁”;洁净和不洁净的法规是神要的子民过圣洁的生活。[viii]

关于食物的律例,曾有很多人提出各种理由来解释,但都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ix]

其中一个理由是保护以色列人的健康。这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能解释所有的条例。有些不可吃的食物并非不健康。再者,耶稣基督曾宣布,所有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太1511;罗414),这暗示洁净的条例不全在于卫生的考量。

另一个常见的解释是,为要避免以色列人堕入偶像崇拜。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申1421),因为它可能与迦南人的同感巫术有关。[x] 然而,对巴力的追随者而言,牛是巴力的象征。但食物的律例中却没有对公牛的禁令,让人费解。

再一个理由是人类学家道格拉斯(Mary Douglas)提出来的。她认为,圣洁不单指分别出来事奉神,而是指完整和全备,即,“圣洁要求个体顺从自己所属的类别。”按此思路,动物逾越了自己类别的规范,就算为不洁净。如,无翅无鳞的鱼,为不洁净(利1110);能飞、又有许多脚的昆虫为不洁净,而蝗虫虽有翅膀,却只用两条腿行走,故算洁净(利1120-23);蠕动(移动方式不定)的动物,算不洁净(利1141-44)。[xi]




[i]  梁洁琼著,《如何研读旧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57-61页。

[ii]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读经的艺术--瞭解圣经指南》,魏启源、饶孝榛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98页。

[iii]  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88页。

[iv] Gleason Archer, Jr. 著,《旧约概论》,梁洁琼译(香港:国际种籽出版社,1996年再版),第287页。

[v]《圣经》(寻道本),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2002年,1999页,来99的注释。

[vi] 《圣经》(灵修版[标准本]香港:国际圣经协会,2003年四版,新约部分635页,来10:4的注释。

[vii]  贾玉铭著,《希伯来书讲义》,台北:财团法人基督教橄榄文化事业基金会,1994年,第148-149页。

[viii]  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87-92页。

[ix]  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93页。

[x]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读经的艺术--瞭解圣经指南》,魏启源、饶孝榛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98-199页。

[xi]  转引自: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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